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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处罚法》对税务执法会有哪些影响?

夏天 一池秋水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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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新《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并经习近平主席签发,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新《行政处罚法》对各执法部门的工作都会产生较大影响,具体到税务执法,笔者认为以下12个方面需要重点关注。

税务行政处罚的相对人是纳税人,因此,广大纳税人必须了解新法带来的变化,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防范涉税风险。


一起来看下哪12个方面:



01

新增了行政处罚种类

Law

新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其中: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是新增的,另外取消了一种旧的处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税务部门行政处罚,最常见的是罚款,其次是没收违法所得。这次新增的处罚项目,与税务部门貌似没什么关系。但随着新处罚法的实施,特别是“首违不罚’、“非故意不罚”等推进,未来会怎样,是否会引入“通报批评”等,不得而知。


02

加强了委托执法管理

Law

新法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新增内容)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二)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新增要求)

(三)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从上述新增条款,可以看出:

一是委托执法必须向社会公开;

二是委托执法单位必须符合条件,并且具有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

目前,税务部门有委托代征的单位(如:基层邮政所),如果代征单位要实施处罚,必须符合法定资格。


03

“一事不二罚”细化

Law

新法第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一事不二罚”在税务执法中运用较多,比如,因为虚开发票造成的偷税,本次新法明确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04

明确首违不罚、非主观故意不罚

Law

新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新增)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首违不罚“在税务执法中已经施行,目前采取清单管理,即对清单内的轻微违法行为实施“首违不罚”,但是清单内的事项很有限,比较骨感。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在税务执法领域研究推广“首违不罚”清单制度。

可见,本条与国务院要求相契合,为“首违不罚”提供了法律依据,即由税务部门的优化服务举措变成了必须落实的依法行政行为。


新增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此条甚好!比如,发票丢失等,谁会是主观故意啊,当事人只要能提供出非主观过错的证据都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但是究竟哪些违法行为能够适用,不作为例外被排除,我们拭目以待。



05

提高了简易处罚适用标准

Law

新法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简易处罚的适用标准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处罚提高到20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提高到以3000元。

目前,税收征管法很多罚则是2000元以下,可以直接适用简易程序,不再需要制作处罚告知、陈述申辩等文书,执法效率大大提高。



06

增加了法制审核程序

Law

新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本条将处罚决定作出前的法制审核工作法定化。目前,各地税务部门已经实施了税收法制“三项”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其中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由法制审核机构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事实上,相比有的单位,税务部门的执法是很规范的,相信新的行政处罚法落实后,会更加有力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07

增加了处罚时限90日

Law

新法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条为新增条款。旨在要求各执法机关限时办结。

然并卵,简单问题要不了90天,复杂问题90天结不了案。税务部门各项执法行为一般都有期限的,比如:稽查案件查处,但经批准,都可以依法延期。所以,这条对目前的税务执法,意义不大。



08

增加了电子送达方式

Law

新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文书电子送达是大势所趋,2019年12月,税务总局发布了《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但是《税务处罚决定书》不适用此公告。

新法的这条规定,为拓展税务文书电子送达提供了依据。



09

听证提出延长到5日

Law

新法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本条将听证提出时限由3日延长到5日,是好事!给当事人更多思考与沟通的时间。


10

新增延期缴纳罚款

Law

新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新增)


此条甚好,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应在收到处罚决定的十五日缴纳罚款,新增暂缓或分期条款,可以缓解纳税人的资金压力,经批准的,缓缴期间不加罚。



11

加罚不超过本金

Law

新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本条新增加罚不超过本金的规定,与滞纳金不超过本金相同,甚好!



12

外国人违法同样追究

Law

新法第八十四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条为新增条款,强调上述人员在我国境内有违法行为,一视同仁,接受处罚。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国际交流加快,对外国人依法进行管理是应有之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外籍身份不是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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